12月19日上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林下经济发展、监测监管等十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条例规定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省级设总林长、副总林长、省级林长,市、县、乡级设林长、副林长,村级设林长,结合实际分区(片)负责。森工、农垦企业设企业林长、副林长,与其他有林草资源的中省直单位共同纳入我省林长制组织体系。条例对各级林长职责作出规定,区分各级林长职责,不同层级林长的工作重心各有侧重,重点明确县、乡、村三级林长职责,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还规定各级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巡查工作,并对林长巡查频次作出规定;林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长职责的,上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被约谈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林长责任区域林草资源网格化管护责任;加强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提升林业工作站服务能力,推进乡镇林长制办事机构、林业工作站和生态护林员一体化建设。(哈尔滨日报记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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