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法院通报三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原创 冰城+客户端 2024-10-30 08:16

随着旅游业回暖,铁路旅客激增,随之而来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件及侵权案件量大幅增长,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多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0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三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件对实质化解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为铁路企业保驾护航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

王某某卧铺摔伤案

王某某购买了某次列车上铺车票,欲到上铺休息时跌落,造成腰部及膝盖受伤。受伤后,王某某多次与铁路企业协商,主张各项赔偿费用10万余元,铁路企业则认为其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双方分歧难以调和。王某某因此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系被告踏板断裂造成,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不尽合理。经过认真分析研判,主审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双方纷争的最佳方式,结合铁路企业的过错程度及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主审法官对铁路企业客运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与耐心讲解。

最终,该案以最短的时间促成调解,铁路企业承担了原告医疗费用及合理损失2万元。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该起案件的审结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和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2

张某某卧铺摔伤案

无独有偶,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另一起卧铺摔伤案,与上一案件处理则有较大差异。

张某某购买了哈尔滨铁路局的某次列车卧铺。列车行驶到广元站后,张某某欲从上铺下来活动时不慎摔伤。

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铁路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原告抬下列车送往医院进行了及时救治。原告主张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列车的剧烈晃动造成,铁路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其已尽到提示、安全防护及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是否赔偿问题僵持不下,矛盾突出。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受案后,先查清案件事实,再找到各方症结,进行精准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告要证明旅客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辗转联系到同车厢其他乘客,了解到当时火车已停稳并未晃动的事实,结合车厢内的监控视频,认定原告系自身不慎踏空摔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卧铺时应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故应对摔伤承担主要责任。

查清案件事实后,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诉讼风险等,最终以铁路企业向原告补偿2万元达成调解,双方终于解开心结。

案例3

张某站台摔伤案

第三起案件则是发生在车站。张某购买双城堡到哈西站的客票,其在进入站台后被设在站台上的安全防护绳绊倒、摔伤。

安全防护绳是为防止旅客在列车到达前进入站台发生危险而设。本案中,在列车到达后,旅客准备登车前,车站工作人员未将防护绳取下,保护旅客安全的防护绳就变成了安全隐患。张某年近七十,在跨越防护绳时不幸摔伤,经法院反复工作,最终以铁路企业承担原告全部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签订后,张某激动地落下了泪水,并表示法院对案件的高效处理让她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哈铁法院向该车站建议,在列车到站后及时取下防护绳,避免旅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车站诚恳地接受了建议。该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了一起案件,更是督促铁路企业对日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助力铁路安全运营,提升旅客安全感和体验感。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要求法院不断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提高诉讼服务质量、提升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从源头上解决纠纷。以上三起典型案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文/摄/视频拍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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