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曝光“渣男”是否侵权? 看看法官咋说
原创 冰城 + 客户端 2024-09-12 09:48

前男友在恋爱期间花心“劈腿”,分手后哈市女子在网上手撕“渣男”,曝光出轨的前男友,可这样的行为却给她惹来了官司。在社交平台曝光“渣男”,是合法表达还是侵权行为?一起看看南岗区法院法官咋说。

女子在网上撕“渣男”被起诉

2020年至2023年期间,周瑜(化名)与汪钰(化名)为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周瑜对外宣称自己单身,并与其他女性确定恋爱关系。

汪钰与周瑜分手后,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帖子,包含周瑜与自己的生活隐私以及周瑜与其他女性来往等内容,并对周瑜使用了“衣冠禽兽”“人面兽心”“渣男”等表达,相关帖子评论达到300余条。

近日,周瑜向南岗区法院起诉,要求汪钰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在小红书、抖音平台(不得屏蔽任何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万元、律师费1万元。至案件审理时,汪钰已删除全部帖子,并注销使用的账号。汪钰向法院明确表示,不会再发布相关帖子,与周瑜也不会再有任何联系。

法院判决女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汪钰在社交平台发布周瑜与其同居期间又和其他女性确立恋爱关系等隐私内容,并加以不恰当的、侮辱性描述,希望社会舆论对周瑜产生负面评价,以达到宣泄情绪的目的。该行为在网络上形成一定影响,导致周瑜名誉被贬损,侵犯其名誉权。故对于周瑜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汪钰已删除全部帖子,且承诺不再发布,故汪钰已经停止侵权,法院确定其承担责任方式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周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且网络评论数量不高,汪钰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在道德层面上,周瑜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未能正确处理与汪钰的情感问题是汪钰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和诱因,故对周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汪钰就其在网络上侮辱周瑜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周瑜赔礼道歉,驳回周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容易引起较大关注,并借助网络迅速传播,可能引发被批判者的“社会性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情侣之间虽然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但对于情侣的不忠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谴责。

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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